天津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形式越来越复杂。通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雇主与雇员有雇佣关系。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引起争议。为此, 天津劳务外包 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发现,在规定的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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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伤亡的,以指定的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人单位是该组织聘用的劳动者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或者因工伤亡从事承包业务的自然人;
(五)个人与其他单位有关联对外作业,其所雇用的人员在工作中伤亡的,以所属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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